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74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楊宗穎
被 告 曾宇瑈
曾怡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5,464元,及依附表所示餘欠金額、利率及期間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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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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