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77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蕭賀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22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48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3,554×0.438=23,45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3,554-23,457=30,097
第2年折舊值 30,097×0.438=13,18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0,097-13,182=16,915
第3年折舊值 16,915×0.438×(2/12)=1,23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6,915-1,235=15,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