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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84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張瑋澄  
被      告  莊欣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3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170×0.369=2,64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170-2,646=4,524
第2年折舊值    4,524×0.369=1,66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524-1,669=2,855
第3年折舊值    2,855×0.369=1,05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855-1,053=1,802
第4年折舊值    1,802×0.369=66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802-665=1,137
第5年折舊值    1,137×0.369=42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137-420=717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717-0=717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717-0=717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717-0=717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717-0=717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717-0=717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717元+工資600元+烤漆4,522元=5,8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