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873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戴士強
被 告 謝忻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32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4,0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嗣於民國114年4月24日當庭就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部分變更聲明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即7,7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069元(計算式:23,321+7,748=31,069),而裁判費之徵收標準已提高並於114年1月1日施行,故應以修正後之標準徵收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