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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90號
原      告  陳淑真  
被      告  周韋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