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92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賴惠煌
被 告 幸于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25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以下單位均為新臺幣)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1,808×0.369=11,73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1,808-11,737=20,071
第2年折舊值 20,071×0.369=7,40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0,071-7,406=12,665
第3年折舊值 12,665×0.369=4,67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2,665-4,673=7,992
第4年折舊值 7,992×0.369=2,949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992-2,949=5,043
第5年折舊值 5,043×0.369=1,861
第5年折舊後價值 5,043-1,861=3,182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3,182-0=3,182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3,182-0=3,182
(原告請求3,181元)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3,181元+工資53,077元=56,2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