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97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魏晨修
被 告 陳俊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78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119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請求金額為57,786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8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處,不慎撞擊由原告承保、訴外人寶島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為此賠付維修費用76,119元(含工資15,640元、塗裝40,109元、零件20,370元)。為此,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經警方通知說有車禍,便將車輛開至警局讓警方檢視,當時伊車輛無任何損傷,且系爭車輛損傷與伊車輛損傷位置不符。伊車輛損傷係先前去碰撞到變電箱造成。依卷內照片,伊車輛比系爭車輛還低,兩車擦傷高度對不上。兩車若係平行擦傷,伊車輛右後照鏡應該也會受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受損,業據提出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當事人登記聯單、統一發票、估價單、工作傳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31頁、第35頁至4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屬實(見本院卷第47至66頁),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正。
(二)按民事事件上,證據之證明力,較為強大,更為可信者,即足以使審理事實之人對於爭執之事實認定其存在,更勝於不存在,即達到前開蓋然的心證,即為所稱之證據優勢,或所謂之證據優勢主義亦係指此。是在具體案件審理中,若兩造所主張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經衡量後對「待證事實」可達到前開所稱蓋然之心證時,法院即應為信該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為真。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受損,係因被告駕車不慎造成,被告則以前詞置辯。經查,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14年7月2日中市警交事字第1140019878號函覆之職務報告表示:當事人甲○○談話紀錄表示:其行駛至事故地點,右前車輪附近有異音,以為輾壓到寶特瓶之類的異物造成,當下有停下查看,未見自己車子有車損,於是駛離現場;當事人陳喬木表示:其於5月17日18至19時停於事故地點,未再移動,翌日中午取車發現左後車身明顯車損,並於5月20日調閱監視器確認為交通事故;經檢視監視器畫面,檔案名稱(0時53分27秒許-B車有明顯震動)0000-00-00_00-00-00-C_長安路往美滿街-後及(影片時間0時53分25秒許)XGSC5313,皆能看見自用小客車BMP-8832號行駛經過停放路邊的自用小客車ALU-6169號時,自用小客車ALU-6169號有明顯晃動。(詳如附件截圖照片2幀)。有關車身損傷位置,依據處理單位蒐證資料顯示:自用小客車BMP-8832號右側車身與自用小客車ALU-6169號左側車身發生碰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第62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時需依規定處置;綜上研判:BMP-8832號自小客車肇因為:其他不當駕車行為,意為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另又該駕駛已駕車駛離現場,後加註(人車駛離)。自用小客車ALU-6169號停放路邊,未有違反相關規定之處,肇事原因為:尚未發現肇事因素等語(見本院卷第121頁),復依臺中市政府警察第六分局114年6月27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140079330號函覆之職務報告表示:關於本院函114年度中小字第97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案,依指示辦理,檢附光碟及分析表,兩車損傷位置是符合等語(見本院卷第145頁),再依本件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所附兩車車損照片,系爭車輛車損位置在左側後門及左後葉子板處,被告駕駛車輛右側車身亦有損傷,且兩車損傷高度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59至66頁)。綜合上情,足使本院就原告主張事實達蓋然之心證程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雖被告以前詞置辯,然並未舉證證明,自難逕採。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第213條第3項、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被告於上揭時地駕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系爭車輛受損,自應負過失責任。又原告為系爭車輛所支出之修復費用為76,119元(含工資15,640元、塗裝40,109元、零件20,370元)。其中零件之修復係以新零件更換已損害之舊零件,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3年1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5月18日,已使用9年7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則以耐用年數計算),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2,037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15,640元、塗裝40,109元,是系爭車輛之合理修復費用為57,786元(計算式:2,037元+15,640元+40,109元=57,786元)。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繕費用57,786元,應屬有據。
(四)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訴,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1月25日寄存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71頁),經10日即於113年12月5日發生效力,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7,786元,及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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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0,370×0.369=7,51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0,370-7,517=12,853
第2年折舊值 12,853×0.369=4,74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2,853-4,743=8,110
第3年折舊值 8,110×0.369=2,99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8,110-2,993=5,117
第4年折舊值 5,117×0.369=1,88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5,117-1,888=3,229
第5年折舊值 3,229×0.369=1,192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229-1,192=2,037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2,037-0=2,037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2,037-0=2,037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2,037-0=2,037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2,037-0=2,037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2,037-0=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