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25號
被告即
反訴原告 寶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銘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黃汶茜律師
一、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下稱反訴被告)創得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8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5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