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鎰晟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翊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