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52號
原 告 神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傑
被 告 大俊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君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答辯狀,原告宜以書狀說明對該答辯狀之回應(附繕本給被告);雙方並應提出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