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65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富貴家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傳宗
送達代收人 周惟蘋
抗告人即被告(下稱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所為114年度中建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