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72號
反訴原 告 陳奕勳
訴訟代理人 劉建志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愛格系統家具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1日具狀擴張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3
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扣除前繳4100元,尚應補繳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