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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建簡字第80號
原      告  天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霖  
訴訟代理人  吳奕賢律師
被      告  川其美髮店

法定代理人  蔡勳德  
訴訟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33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3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結果為據,為避免裁判之歧異及矛盾,且經兩造同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