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小字第4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侯晶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5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