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小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奇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禹諒
訴訟代理人 許熙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蕙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命上訴人交付如第一審判決附件所示電腦1臺予被上訴人,故其上訴利益應為該電腦之價值即新臺幣(下同)17,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