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張麗娟
訴訟代理人 蔡政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