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淑卿
訴訟代理人 吳自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之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