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勝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