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簡字第4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王芷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VNEX宜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包裹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