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
原 告 楊淑惠
被 告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敬誠
訴訟代理人 林依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承攬之工作物完成之證明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