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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訓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萊可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孝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收受無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收費資料查詢清單可參,是其所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