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0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鈺興智慧機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章德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