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126號
上訴人 鄭威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71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