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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24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凌懿
被      告    仕成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錡陞



被      告     盧薏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附表編號2違約金計算期間關於「自113年12月28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12月18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