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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348號
原      告  王思淵  


訴訟代理人  紀孫瑋律師
被      告  慶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沈緯程  
訴訟代理人  歐優琪律師
複 代理 人  柯秉志律師
被      告  劉字牟 
            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水樹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謝宗穎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列被告劉字牟為被告兼被告慶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嗣發現被告慶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沈緯程,而更正沈緯程為被告兼慶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就被告劉字牟部分並未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