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348號
原 告 王思淵
訴訟代理人 紀孫瑋律師
被 告 慶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沈緯程
訴訟代理人 歐優琪律師
複 代理 人 柯秉志律師
被 告 劉字牟
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水樹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俊杰
謝宗穎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列被告劉字牟為被告兼被告慶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嗣發現被告慶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沈緯程,而更正沈緯程為被告兼慶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就被告劉字牟部分並未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