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413號
原 告 簡宏杰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被 告 馮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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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碧娥
訴訟代理人 江易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