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533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蔡仲恩
被 告 陳柏榕
訴訟代理人 楊碧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因原宣判期日114年8月31日下午2時為例假日,顯係誤定期日,為期程序合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