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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53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楊宗穎  
被      告  施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111年2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6年8月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