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556號
抗 告 人 朱美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博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