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556號
異議人 朱美紅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博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異議人提出異議(異議人誤為抗告),惟未據繳納異議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之規定,異議人應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