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1935號
上 訴 人即 騰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彥清
被 上訴 人 元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源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一部)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