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
原 告 廣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何鳳幸
原 告 楊濬安
被 告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缴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均於114年5月15日送達原告3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臺中簡易庭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