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靖睿
兼法定代理
人 王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