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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270號
原      告  岩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忠勝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  律師
被      告  洪慶炎
            陳玉冰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後調解成立,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