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270號
原 告 岩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忠勝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 律師
被 告 洪慶炎
陳玉冰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後調解成立,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