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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32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謝奇軒  
被      告  詮薪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白光豪



被      告  廖沛蓁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8 月15日民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補充判決如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20萬900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
6%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20萬900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26%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上開本金及利息外,尚請求如附
  表違約金欄所示違約金,本院既准原告請求,本應就上開違
  約金部分予以裁判,竟漏未裁判,顯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裁
  判之脫漏情事,爰依職權予以補充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元)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09,006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26%
自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利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