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369號
上 訴 人 吳春進
被 上訴 人 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展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