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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435號
原      告  錢欣怡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高運晅律師
被      告  桾銳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霆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2月9日宣判。茲因原告請求變更聲明,應請被告表示意見與答辯,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