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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46號
原      告  魔豆實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娟  
訴訟代理人  黃期鳳  
被      告  熊旗榮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7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6,51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6,5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46,519元及法定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無不合,應准許之。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99年2月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受僱於原告臺中分公司擔任業務配送人員,負責招攬客戶、運送原料產品予客戶及向客戶收取款項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因積欠債務,而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㈠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時間,依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客戶指示,將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原料商品交給客戶後,並向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客戶收取附表一所示款項共114,733元後,未能將前揭款項交予原告,而將前揭款項予以侵占入己。
 ㈡被告復明知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客戶並未向原告訂購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商品,竟另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二編號編號1至19所示之時間,向不知情原告公司會計許婷婷佯稱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客戶欲訂購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商品,致使原告及許婷婷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商品(價值共計931,786元)交付予被告,再由被告將該商品變賣得現致使原告因損失共1,046,519元。
 ㈢因被告已陸續賠償原告80萬元,尚餘損害246,519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246,5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929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基於業務侵占及詐欺取財之犯意,侵占及詐欺原告所有財物,致原告因而受有上開1,046,519元金錢損害,而被告已賠償原告80萬元等事實,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96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撤緩偵字第199號等該案之相關刑事卷宗查核無誤;且被告所涉犯上開業務侵占、詐欺取財等犯行,業經審理後認被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7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均附條件緩刑2年等情,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佐,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依本院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尚餘損害246,519元,應屬有據。
 ㈡按刑事判決為緩刑之宣告,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為給付,其性質為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此觀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即明,倘加害人就該刑事判決所命已為給付,則於因其犯罪事實受損害賠償之請求時,自應予扣除。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965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自該判決確定後8月內支付原告246,519元之損害賠償,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然被告並未舉證說明已依上開條件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自無得就原告本件請求予以扣除,特此說明。  
 ㈢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2月27日合法送達被告(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17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6,519元,及自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請准宣告假執行,不過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就原告此部分聲請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一
編號
銷貨日期
客戶名稱
銷貨單號
產品名稱
金額(新臺幣)
1
111年8月17日
曹瑜珊
00000000000
芋頭風味粉
183元
667*綠茶
3511元
2
111年8月2日
杯樂總公司頂九企業社
00000000000
三色寒天水晶
1448元
3
111年8月19日
杯樂總公司頂九企業社
00000000000
三色寒天水晶
724元
4
111年9月8日
杯樂總公司頂九企業社
00000000000
三色寒天水晶
1448元
5
111年9月16日
杯樂總公司頂九企業社
00000000000
黑砂糖風味糖漿
5130元
6
111年9月16日
蔡純清
00000000000
902*伯爵紅茶
1900元
904*阿薩姆紅茶
380元
7
111年9月15日
丁先生
00000000000
冬瓜風味糖漿
1萬2190元
黑砂糖風味糖漿
2410元
8
111年9月2日
永心鳳茶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黑珍珠0.85cm
1716元
9
111年9月16日
鴻海烘培食品有限公司中清店
00000000000
萊姆汁
792元
紅石榴汁
1584元
玫瑰香蜜
4536元
薄荷香蜜
3816元
柑香糖漿
4860元
金牌石榴汁
852元
榛果糖漿
1152元
蘋果糖漿
1092元
10
111年9月16日
鴻海烘培食品有限公司永春店
00000000000
萊姆汁
660元
薄荷香蜜
636元
柑香糖漿
3888元
金牌石榴汁
852元
榛果糖漿
192元
薄荷香蜜
2544元
11
111年9月16日
廣飲冰品原料行
00000000000
菲仕蘭奶精
2580元
荷蘭奶精
4萬1280元
芋頭風味粉
722元
12
111年8月19日
建隆食品(家鴻食品行)
00000000000
芋頭風味粉
9975元
13
111年8月29日
陳小姐
00000000000
大杏仁露
1680元
附表二
編號
銷貨日期
客戶名稱
銷貨單號
產品名稱
金額(新臺幣)
1
111年8月17日
曹瑜珊
00000000000
百香果汁
880元
黑珍珠
1440元
草莓風味粉
183元
阿薩姆紅茶
1140元
2
111年6月21日
汪志容
00000000000
焦糖冬瓜風味糖漿
1881元
冬瓜風味糖漿
1220元
紫蘇梅顆粒調味糖漿
2644元
紫蘇梅果醬調味糖漿
1150元
芋頭風味粉
5550元
巧克力可可粉
5714元
雞蛋風味布丁粉
6300元
3
111年6月24日
汪志容
00000000000
菲仕蘭奶精
10萬9276元
4
111年8月19日
汪志容
00000000000
冬瓜風味糖漿
1221元
紫蘇梅顆粒調味糖漿
2644元
紫蘇梅果醬調味糖漿
3450元
柑香糖漿
2459元
香草糖漿
2760元
魔豆咖啡水晶
1080元
荷蘭奶精
4萬3657元
芋頭風味粉
4750元
901*錫蘭紅茶
3800元
5
111年9月16日
杯樂總公司頂九企業社
00000000000
紫蘇梅顆粒調味糖漿
1322元
紫蘇梅果醬調味糖漿
2300元
901*錫蘭紅茶
7500元
6
111年9月16日
蔡純清
00000000000
焦糖風味糖漿
641元
金葡萄濃糖果露調味糖漿
476元
水蜜桃濃糖果露調味糖漿
476元
芒果濃糖果露調味糖漿
252元
金桔濃糖果露調味糖漿
476元
活力舒百香果汁
429元
燒仙草(仙草原汁)
457元
黑珍珠0.85cm
686元
二合一咖啡粉
1027元
三合一咖啡粉
390元
速8果糖
633元
667*綠茶
2200元
速8咖啡紅茶
900元
速8麥香紅茶
910元
調理話梅
329元
7
111年8月18日
林津如
00000000000
萊姆汁
2846元
紅石榴汁
1800元
玫瑰香蜜
1620元
薄荷香蜜
3000元
柑香糖漿
2460元
金牌石榴汁
960元
榛果糖漿
2800元
焦糖糖漿
2800元
荷蘭奶精
5萬8210元
8
111年8月19日
陳哈蒂
00000000000
二合一咖啡粉
1027元
三合一咖啡粉
586元
901*錫蘭紅茶
1800元
三合一咖啡粉
390元
9
111年6月23日
簡先生
00000000000
菲仕蘭奶精
20萬4000元
10
111年6月21日
簡先生
00000000000
萊姆汁
2556元
紅石榴汁
852元
玫瑰香蜜
1560元
薄荷香蜜
3996元
柑香糖漿
3168元
蘋果糖漿
3384元
焦糖糖漿
1188元
11
111年8月16日
劉鈺惠
00000000000
阿華田
841元
冬瓜風味糖漿
386元
蔓越梅濃糖果露調味糖漿
345元
活力舒百香果汁
881元
荷蘭奶精
8731元
速8果糖
1994元
901*錫蘭紅茶
3800元
萊姆汁
160元
紅石榴汁
720元
玫瑰香蜜
280元
薄荷香蜜
650元
柑香糖漿
430元
榛果糖漿
480元
焦糖糖漿
840元
12
111年8月19日
劉鈺惠
00000000000
荷蘭奶精
2萬9105元
13
111年8月19日
黃先生
00000000000
黑砂糖風味糖漿
4萬8000元
薄荷香蜜
3000元
柑香糖漿
3690元
蘋果糖漿
5029元
荷蘭奶精
4萬3657元
14
111年9月16日
廣飲冰品原料行
00000000000
901*錫蘭紅茶
4800元
15
111年8月16日
林昆宏
00000000000
焦糖海鹽風味糖漿
201元
白桃玫瑰風味糖漿
360元
焦糖冬瓜風味糖漿
940元
金桔濃糖果露調味糖漿
2000元
活力舒百香果汁
1321元
藍莓爆爆珠
238元
荷蘭奶精
1萬4552元
901*錫蘭紅茶
3800元
萊姆汁
1840元
紅石榴汁
1840元
玫瑰香蜜
3240元
薄荷香蜜
3000元
柑香糖漿
3690元
金牌石榴汁
980元
焦糖糖漿
1380元
16
111年8月19日
林昆宏
00000000000
荷蘭奶精
4萬9478元
17
111年6月22日
周淑容
00000000000
黑砂糖風味糖漿
1萬2600元
荷蘭奶精
2萬9105元
速8果糖
2476元
18
111年6月24日
周淑容
00000000000
黑砂糖風味糖漿
1萬2601元
荷蘭奶精
2萬6194元
荷蘭奶精
2910元
芋頭風味粉
3800元
901*錫蘭紅茶
7600元
902*伯爵紅茶
1900元
19
111年8月17日
周淑容
00000000000
黑砂糖風味糖漿
1萬8270元
薄荷香蜜
4500元
柑香糖漿
1230元
金牌石榴汁
980元
焦糖糖漿
4140元
荷蘭奶精
2萬9105元
901*錫蘭紅茶
2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