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527號
上 訴 人 劉文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