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921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被      告  纖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盈宏  


            黃長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民國114年12月27日所核發之判決確定證明書,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原本及正本關於「李長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長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