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03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季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浩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併應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