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謝宜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15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