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仁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芳鎮、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