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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14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林思吟  
被      告  黃識維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167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3320元,其中新臺幣369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