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195號
參 加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鍾豐名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白淳瑩與被告蔡佳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述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