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2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給意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格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川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昊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川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0,723元(詳如本院114年度中補字第2957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