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2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春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6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