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342號
上 訴 人 陳宥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攸帆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7萬元,應徵上訴費33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