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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34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律師


被      告  鄧又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2時0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由於被告之通知未經送達,前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尚非合法,故應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