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34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律師
被 告 鄧又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2時0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由於被告之通知未經送達,前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尚非合法,故應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