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343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桂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8,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併應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